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邱致堅
- 原告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致堅 訴訟代理人 邱聰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呂子彥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209,475元 │NO0006253 │106年10月31日 │ │ │公司 黃事吉 │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 │ │ │ │ │ │ │園區分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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