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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請人
楊明賢即楊文慶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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