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廣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沈育儒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旭源營造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廣榮有限公司 │158,604元 │EC8166701 │106年12月15日 │ │ │公司 朱東輝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