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吳韻慈 代 理 人 吳昀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葆旺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