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孫德修
- 代理人
- 吳昀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葆旺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1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不定額 │81-NX-000002│1 │100,000 │ ├──┼─────────┼────┼──────┼──┼─────┤ │2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不定額 │84-NX-000002│1 │100,000 │ ├──┴─────────┴────┴──────┼──┼─────┤ │ 合計 │2 │2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