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聲 請 人 孫德修 代 理 人 吳昀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葆旺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1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不定額 │81-NX-000002│1 │100,000 │ ├──┼─────────┼────┼──────┼──┼─────┤ │2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不定額 │84-NX-000002│1 │100,000 │ ├──┴─────────┴────┴──────┼──┼─────┤ │ 合計 │2 │2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