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吳烱基 代 理 人 吳昀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葆旺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9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