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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請人
漢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燄坤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王工南營造有限公│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漢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29,167元  │AA2600089 │106年11月30日 │
│  │司  陳得守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
│2 │王工南營造有限公│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漢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50,000元  │AA2600090 │107年1月15日  │
│  │司  陳得守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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