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棟
- 代理人
- 周怡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 │張書文 │104年3月10日 │未記載 │5,000,000元 │CH409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