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代 理 人 周怡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吳帛芹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張書文 │104年3月10日 │未記載 │5,000,000元 │CH4094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