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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請人
陳玟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03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華晟企業社 張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10,100元 │2672906 │107年1月7日 ││ │裕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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