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之本票影本,供本院認定管轄權之歸屬。(並請說明狀末記載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檢附之報紙登載內容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106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裁定,何以寄送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