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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之本票影本,供本院認定管轄權之歸屬。(並請說明狀末記載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檢附之報紙登載內容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106年度司催字第1781號裁定,何以寄送至本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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