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聲 請 人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二、提出本件聲請除權判決之本票影本,供本院認定管轄權之歸屬。(並請說明狀末記載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檢附之報紙登載內容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106年度司催字第 1781號裁定,何以寄送至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