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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宜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廷財
代理人
吳寶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金額    │
│種類│      │                  │      │  (民國)  │          │ (新臺幣) │
├──┼───┼─────────┼───┼──────┼─────┼──────┤
│支票│宜春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崇立機│106年9月15日│JA4002837 │3,652,147元 │
│    │業股份│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械工業│            │          │            │
│    │有限公│                  │股份有│            │          │            │
│    │司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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