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宜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廷財
- 代理人
- 吳寶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金額 │ │種類│ │ │ │ (民國) │ │ (新臺幣) │ ├──┼───┼─────────┼───┼──────┼─────┼──────┤ │支票│宜春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崇立機│106年9月15日│JA4002837 │3,652,147元 │ │ │業股份│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械工業│ │ │ │ │ │有限公│ │股份有│ │ │ │ │ │司 │ │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