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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七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代理人
林美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 │ │ │ │(新臺幣) │ │ (民國) │├──┼────────┼──────────┼─────────┼──────┼─────┼───────┤│ 1 │宜春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190,848元 │BA0716995 │107年1月25日 ││ │公司 吳廷財 │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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