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七年度除字第三五○號聲 請 人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代 理 人 林美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耕華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 │ │ │ │ │(新臺幣) │ │ (民國) │ ├──┼────────┼──────────┼─────────┼──────┼─────┼───────┤ │ 1 │宜春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190,848元 │BA0716995 │107年1月25日 │ │ │公司 吳廷財 │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