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4號聲 請 人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代 理 人 劉松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編│票據│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號│種類│ │ │ │ (民國) │ │(新臺幣)│ ├─┼──┼──────┼──────┼───┼──────┼─────┼─────┤ │1 │支票│臺灣蒙地拿股│兆豐國際商業│吳宗憲│106年7月31日│CG1552963 │82,871元 │ │ │ │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東內湖分│ │ │ │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