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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請人
貫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樂
訴訟代理人
陳曉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1 │勇日企業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貫亞實業有限公司 │241,500元 │WHA0377969│106年12月28日 ││ │公司 劉淑芬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 │ │ │ ││ │ │司 │ │ │ │ │└─┴────────┴─────────┴──────────┴───────┴─────┴───────┘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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