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黎羽婕即吳靖惠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黎世中即吳靖惠之繼承人
- 共同代理人
- 吳榮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66 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1 │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352 │500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