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極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6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鼎鑫國際企業股份│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極光工程有限公司 │227,640元 │AK5296203 │107年2月28日 ││ │有限公司 謝寅龍│司南港分公司 │ │ │ │ │├─┼────────┼─────────┼──────────┼───────┼─────┼───────┤│2 │鼎鑫國際企業股份│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極光工程有限公司 │16,800元 │AK5296204 │107年3月31日 ││ │有限公司 謝寅龍│司南港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