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葉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湘美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7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昇展興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未記載 │102,800元 │FA5371880 │107 年2 月17日│ │ │吳月嬌 │ │ │ │ │ │ ├─┼────────┼─────────┼──────────┼───────┼─────┼───────┤ │2 │昇展興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未記載 │107,800元 │FA5371878 │107 年1 月17日│ │ │吳月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