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榮昇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彩領
- 代理人
- 鄭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87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號│ │ │ │(新臺幣)│ │ │├─┼────────┼─────────┼───┼─────┼─────┼───────┤│1 │榮昇清潔服務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4,000元 │2201910 號│107 年3 月10日││ │公司 林江彩領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