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金隆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乾池
- 代理人
- 林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金隆系統科技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茂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080元 │EC7887847 │106年9月4日 ││ │有限公司 鄭乾池│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