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0號聲 請 人 黃佳雄 代 理 人 黃雲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即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萍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10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 │ 1 │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8-NT-57134-1 │68股 │ ├──┼────────────┼────────┼────┤ │ 2 │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8-NT-74512-8 │63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