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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蔡秀香即泉威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1 │貿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泉威企業社  │444,570元 │WYAA5765487 │106年9月15日  │
│  │(負責人林俊祥)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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