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蔡秀香即泉威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1 │貿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泉威企業社 │444,570元 │WYAA5765487 │106年9月15日 │ │ │(負責人林俊祥)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