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7號聲 請 人 錩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隆池 代 理 人 李彩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淑敏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5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振沅有限公司 洪│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錩隆有限公司 │345,901元 │PD0674023 │107年4月15日 │ │ │振章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