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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請人
動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麒鳳(原名鄭語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動力整合行銷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新網廣告有限公司 │250,000元 │AA6389736 │107年6月8日 ││ │公司 鄭語綸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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