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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請人
福星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1 │同星科技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福星商行│80,325元 │AM3806023 │106 年11月30日││ │公司 │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負責人游達隆)│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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