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7號聲 請 人 福星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 1 │同星科技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福星商行│80,325元 │AM3806023 │106 年11月30日│ │ │公司 │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負責人游達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