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8號聲 請 人 石文洲即力菲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薛月秋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8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堡翔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力菲工程行 │9,902元 │PH0945207 │107年6月1日 │ │ │ │信用合作社石牌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