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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4號聲 請 人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呂子彥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無記載 │500,000元 │AF0437128 │107年4月21日 │ │ │林芳如 │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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