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謝孟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