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張新民
- 原告群力系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群力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宇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彤欣有限公司 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群力系統有限公司 │345,338元 │ND7146537 │106年10月10日 │ │ │欣儀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2 │彤欣有限公司 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群力系統有限公司 │345,363元 │ND7146536 │106年10月10日 │ │ │欣儀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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