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22號聲 請 人 鄭忠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