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532號聲 請 人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