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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請人
李孟璋即甘丹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證券,

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36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元泰營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甘丹美企業社 │41,832元 │PD0638730 │107年6月10日 ││ │公司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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