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6號聲 請 人 李孟璋即甘丹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萍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36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元泰營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甘丹美企業社 │41,832元 │PD0638730 │107年6月10日 │ │ │公司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