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Dang CAO NGUYEN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7號聲 請 人 Dang CAO NGUYEN 代 理 人 賈翔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股票號碼 │張數│股票股數 │ ├─────────┼──┼─────┤ │95NX-00000440-6 │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