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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林昌義

  • 原告
    Dang CAO NGUYEN賈翔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7號聲 請 人 Dang CAO NGUYEN 代 理 人 賈翔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股票號碼 │張數│股票股數 │ ├─────────┼──┼─────┤ │95NX-00000440-6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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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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