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Dang CAO NGUYEN
- 代理人
- 賈翔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號碼 │張數│股票股數 │ ├─────────┼──┼─────┤ │95NX-00000440-6 │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