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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請人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秋
代理人
王明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款人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號│種類│                │                    │        │  (民國)  │          │(新臺幣)│
├─┼──┼────────┼──────────┼────┼──────┼─────┼─────┤
│1 │支票│政鴻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京圜股份│107年4月30日│CE0347571 │58,189元  │
│  │    │朱正賢          │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有限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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