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4號聲 請 人 吳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紀元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44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 │號│ │ │ │幣) │ │期日) │ ├─┼────────┼─────────┼──────────┼───────┼─────┼───────┤ │1 │上揚餐飲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吳秀春 │22,740元 │CD0400797 │107年5月15日 │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