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吳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44號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號│ │ │ │幣) │ │期日) │├─┼────────┼─────────┼──────────┼───────┼─────┼───────┤│1 │上揚餐飲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吳秀春 │22,740元 │CD0400797 │107年5月15日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