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8號聲 請 人 黃沈春 代 理 人 黃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1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83426-8 │1 │1,000 │ ├──┼──────────┼─────────┼──┼───┤ │ 2 │同上 │087-ND-0087611-0 │1 │1,000 │ ├──┼──────────┼─────────┼──┼───┤ │ 3 │同上 │087-NX-0007979-9 │1 │ 2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