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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請人
福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代理人
蔡玉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 1  │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21504-1 │1,000 │1   │
│    │(原名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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