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1號聲 請 人 久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丁 代 理 人 黃玉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71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世暉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久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21,030元 │AA0504588 │107年5月25日 │ │ │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