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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請人
立傑清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昆志
代理人
賴世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證券,

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7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立傑清潔設備股份有限│15,500元 │0160464 │106年9月7日 ││ │公司 彭雲慶 │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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