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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9號

聲請人
屹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政
訴訟代理人
陳怡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9 號│├─┬─────┬─────────┬────┬─────┬─────┬──────┤│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 │ │ │ │ │├─┼─────┼─────────┼────┼─────┼─────┼──────┤│1 │屹隆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大華搬場│22,050元 │000000000 │105年1月31日││ │司蘇德政 │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服務社 │ │ │ ││ │ │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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