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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74號

聲請人
RUBY BAY LIMITED(薩摩亞籍)
法定代理人
杜書強 在臺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
代理人
江銘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載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及事實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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