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74號
- 聲請人
- RUBY BAY LIMITED(薩摩亞籍)
- 法定代理人
- 杜書強 在臺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
- 代理人
- 江銘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載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及事實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