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6號
- 聲請人
- 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素娟
- 代理人
- 張雯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號│種類│ │ │ │ (民國) │ │(新臺幣)│ ├─┼──┼──────┼──────┼───┼──────┼─────┼─────┤ │1 │支票│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工業技│106年4月21日│OC2104293 │75,000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術研究│ │ │ │ │ │ │北南港分公司│北南港分公司│院 │ │ │ │ │ │ │董鴻明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