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胡雅香 訴訟代理人 葉艷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呂子彥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真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3,603元 │ER3547572 │106年10月31日 │ │ │限公司 陳胡雅香│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