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9號聲 請 人 劉張連嬌 代 理 人 劉姐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106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民國 10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