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林誠
- 相對人
- 塞席爾商科技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ONG YISHENG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4款所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惟聲請狀僅於當事人欄記載其姓名與住所、相對人之名稱與營業所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所,至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等法定應載事項則均未記載,亦未檢具任何證據。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於函到5日內補正相關文件,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相關文件,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及所欲聲請之內容為何。故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具狀敘明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等法定應載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再為聲請,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