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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附帶上訴人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傅玉雯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蔡宏其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41頁準備程序筆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光 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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