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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淑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所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前不服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86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免徵裁判費,而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自屬違誤,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芝 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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