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淑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所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前不服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86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免徵裁判費,而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自屬違誤,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