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2號
- 原告
- 林宇臻
- 訴訟代理人
- 李芝娟律師
- 被告
- 奇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9,200 元,應暫繳納裁判費1 萬499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