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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告
張文傑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告
運典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炘典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暫繳納裁判費6,3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 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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