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
- 原告
- 張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被告
- 運典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炘典
- 訴訟代理人
- 沈孟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暫繳納裁判費6,3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 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