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嘉勳
- 原告洪素真
- 被告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05號原 告 洪素真 被 告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本院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勞上字第9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 萬6,254 元,原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 萬794 元,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397 元。嗣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原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1,191 元,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 萬1,234 元。是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應繳納20萬1,985 元【計算式:80,794+121,191 =201,985 】,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萬354 元【計算式:201,985 -40,397-61,234=100,354 】。揆之前揭說明,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被告應負擔百分之99,上開暫免繳納之裁判費自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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