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08號
- 原告
- 王義平
- 原告
- 甘秀真
- 原告
- 白德風
- 原告
- 林右升
- 原告
- 林哲民
- 原告
- 姚麗娟
- 原告
- 林桐良
- 原告
- 張麗燕
- 原告
- 莊士隆
- 原告
- 莊素金
- 原告
- 陳長發
- 原告
- 黃琴
- 原告
- 陳惠玲
- 原告
- 黃惠絹
- 原告
- 謝美蘭
- 原告
- 謝清生
- 原告
- 簡明城
- 被告
- 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又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等17人對被告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退休金等訴訟(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其中原告林桐良、莊素金等2 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0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其餘原告等15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判決,其訴訟費用原告應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餘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為35萬850 元,請求給付資遣費、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03 萬5,527 元,故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38 萬6,377 元【計算式:350,850 +12,035,527=12,386,377】,應繳納之裁判費用為12萬1,032 元。又查,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萬4,910 元【計算式:63,608+51,302=114,910 】,則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122 元【計算式:121,032 -114,910 =6,122 】。佐諸附表所示,原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合計為10,000分之1,806 ,則被告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為10,000分之8,194 【計算式:1 -10,000分之1,806 =10,000分之8,194 】。又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萬4,910 元占應繳裁判費之比例為10,000分之9,494 【計算式:114,910 ÷121,032 =0.9494】。則暫免繳納裁判費6,122 元,因僅占應繳裁判費比例10,000分之506 【計算式:6,122 ÷121,032 =0.0506】,依前揭判決主文意旨,自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被告應給付金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原告供擔保金額 │ ├──┼───────┼────────────┼────────────┼─────────────┤ │1 │王義平 │833,743 │3/100 │278,000 │ ├──┼───────┼────────────┼────────────┼─────────────┤ │2 │甘秀真 │378,220 │8/1000 │127,000 │ ├──┼───────┼────────────┼────────────┼─────────────┤ │3 │白德風 │1,764,059 │11/1000 │589,000 │ ├──┼───────┼────────────┼────────────┼─────────────┤ │4 │陳長發 │1,386,179 │24/1000 │463,000 │ ├──┼───────┼────────────┼────────────┼─────────────┤ │5 │陳惠玲 │1,833,808 │28/1000 │612,000 │ ├──┼───────┼────────────┼────────────┼─────────────┤ │6 │黃琴 │1,165,617 │8/1000 │389,000 │ ├──┼───────┼────────────┼────────────┼─────────────┤ │7 │謝美蘭 │1,468,715 │8/1000 │490,000 │ ├──┼───────┼────────────┼────────────┼─────────────┤ │8 │林右升 │86,597 │8/1000 │29,000 │ ├──┼───────┼────────────┼────────────┼─────────────┤ │9 │林哲民 │1,194,290 │8/1000 │399,000 │ ├──┼───────┼────────────┼────────────┼─────────────┤ │10 │林桐良 │168,985 │6/10000 │57,000 │ ├──┼───────┼────────────┼────────────┼─────────────┤ │11 │姚麗娟 │885,094 │8/1000 │296,000 │ ├──┼───────┼────────────┼────────────┼─────────────┤ │12 │張麗燕 │225,690 │8/1000 │76,000 │ ├──┼───────┼────────────┼────────────┼─────────────┤ │13 │莊士隆 │54,598 │0 │19,000 │ ├──┼───────┼────────────┼────────────┼─────────────┤ │14 │莊素金 │405,225 │8/1000 │136,000 │ ├──┼───────┼────────────┼────────────┼─────────────┤ │15 │黃惠絹 │221,945 │16/1000 │74,000 │ ├──┼───────┼────────────┼────────────┼─────────────┤ │16 │謝清生 │92,757 │0 │31,000 │ ├──┼───────┼────────────┼────────────┼─────────────┤ │17 │簡明城 │39,477 │7/1000 │14,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