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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0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08號

原告
王義平
原告
甘秀真
原告
白德風
原告
林右升
原告
林哲民
原告
姚麗娟
原告
林桐良
原告
張麗燕
原告
莊士隆
原告
莊素金
原告
陳長發
原告
黃琴
原告
陳惠玲
原告
黃惠絹
原告
謝美蘭
原告
謝清生
原告
簡明城
被告
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又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等17人對被告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退休金等訴訟(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其中原告林桐良、莊素金等2 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0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其餘原告等15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判決,其訴訟費用原告應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餘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為35萬850 元,請求給付資遣費、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03 萬5,527 元,故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38 萬6,377 元【計算式:350,850 +12,035,527=12,386,377】,應繳納之裁判費用為12萬1,032 元。又查,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萬4,910 元【計算式:63,608+51,302=114,910 】,則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122 元【計算式:121,032 -114,910 =6,122 】。佐諸附表所示,原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合計為10,000分之1,806 ,則被告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為10,000分之8,194 【計算式:1 -10,000分之1,806 =10,000分之8,194 】。又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萬4,910 元占應繳裁判費之比例為10,000分之9,494 【計算式:114,910 ÷121,032 =0.9494】。則暫免繳納裁判費6,122 元,因僅占應繳裁判費比例10,000分之506 【計算式:6,122 ÷121,032 =0.0506】,依前揭判決主文意旨,自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被告應給付金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原告供擔保金額            │
├──┼───────┼────────────┼────────────┼─────────────┤
│1   │王義平        │833,743                 │3/100                   │278,000                   │
├──┼───────┼────────────┼────────────┼─────────────┤
│2   │甘秀真        │378,220                 │8/1000                  │127,000                   │
├──┼───────┼────────────┼────────────┼─────────────┤
│3   │白德風        │1,764,059               │11/1000                 │589,000                   │
├──┼───────┼────────────┼────────────┼─────────────┤
│4   │陳長發        │1,386,179               │24/1000                 │463,000                   │
├──┼───────┼────────────┼────────────┼─────────────┤
│5   │陳惠玲        │1,833,808               │28/1000                 │612,000                   │
├──┼───────┼────────────┼────────────┼─────────────┤
│6   │黃琴          │1,165,617               │8/1000                  │389,000                   │
├──┼───────┼────────────┼────────────┼─────────────┤
│7   │謝美蘭        │1,468,715               │8/1000                  │490,000                   │
├──┼───────┼────────────┼────────────┼─────────────┤
│8   │林右升        │86,597                  │8/1000                  │29,000                    │
├──┼───────┼────────────┼────────────┼─────────────┤
│9   │林哲民        │1,194,290               │8/1000                  │399,000                   │
├──┼───────┼────────────┼────────────┼─────────────┤
│10  │林桐良        │168,985                 │6/10000                 │57,000                    │
├──┼───────┼────────────┼────────────┼─────────────┤
│11  │姚麗娟        │885,094                 │8/1000                  │296,000                   │
├──┼───────┼────────────┼────────────┼─────────────┤
│12  │張麗燕        │225,690                 │8/1000                  │76,000                    │
├──┼───────┼────────────┼────────────┼─────────────┤
│13  │莊士隆        │54,598                  │0                       │19,000                    │
├──┼───────┼────────────┼────────────┼─────────────┤
│14  │莊素金        │405,225                 │8/1000                  │136,000                   │
├──┼───────┼────────────┼────────────┼─────────────┤
│15  │黃惠絹        │221,945                 │16/1000                 │74,000                    │
├──┼───────┼────────────┼────────────┼─────────────┤
│16  │謝清生        │92,757                  │0                       │31,000                    │
├──┼───────┼────────────┼────────────┼─────────────┤
│17  │簡明城        │39,477                  │7/1000                  │1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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